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至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区**镇**村**组许某戊闲置房屋内开设流动赌场,在赌场内招揽多名赌客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从参赌人员坐庄赢钱中抽取10%水钱,共计抽头营利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1月8日晚9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抓获张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赌资共计11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账本等;
2.证人童某甲、刘某某、童某乙、席某某、童某丙、童某丁、童某戊、许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武某某、王某甲、魏某甲、童某己、许某乙、张某丙、魏某乙、卜某某、王某乙、许某丙、张某丁、许某丁、许某戊、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3册,补充材料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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