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农场**分场**队**号,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组旁。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8月21日至9月21日、2020年11月5日至12月4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8月8日至8月22日、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2021年1月5日至1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微信名:“清**”,微信号:wxid-k21n6gvlqu****;微信名:“南**”,微信号:wxid-osypvwwkss****)组建了两个微信群(“**宝字…1赔28”,查获时群成员人数为49人;“**啊莲”,查获时群成员人数为114人),在群内提供“字花”题目和提示,并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方式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截止案发时,张某某共计接受微信投注人数超过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群及聊天记录截屏账本的核算情况,张某某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购买记录等;
3.证人证言:肖某某、丁某某、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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