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文,性别:**,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8********,**族,**文化,系上海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组建微信群纠集赌客在“明星麻将”软件亲友圈内使用“钻石”开房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向群内赌客售卖“钻石”,赚取差价,通过出售“钻石”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800元。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蒋某某、薛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赌博所需的“钻石”,并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组建的微信群在“明星麻将”上进行赌博的相关情况。
2.公安机关调取的后台数据截图、经被告人张某某签字确认的购买“钻石”的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购买“钻石”的情况。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证实涉案手机一部被依法扣押并封存。
4. 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5. 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6.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微信号、微信群,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施翀
2021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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