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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2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某某**路**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1983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坐庄开盘,伙同吴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在本市徐某某**路**弄小区内棋牌室等处招揽客人下注赌博,以网上外围赌球网站公布的赔率信息为赔付基准,通过手机短信下单,微信结算的方式接受赌客下注。张某某以接受赌客下注额的百分之二抽水作为吴某某的营利回报,朱某某在明知吴某某获利的情况下帮助其接受赌客下注并结算输赢。经审计,张某某接受下注总金额人民币41183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朱某某、唐某某、顾某某、萧某某、周某某、施某某、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账簿、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张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家鹏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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