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94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抽取提成盈利为目的,在本区桃源路桃源新居一楼开设赌场,至查获时共计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笔录及清单;2.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穆某某、钟某某 、罗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廖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孙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其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智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贰册、量刑建议书及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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