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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贡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贡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住贡某某**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7日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贡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贡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贡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贡某某德吉路明珠酒店后面的出租人仁某某的出租屋里开设麻将馆,多次招揽赌客到其麻将馆内赌博,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从中抽头渔利108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于2020年1月3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机2台、麻将牌261张、骰子3颗;2.户籍证明信、抽头渔利记账本、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证人唐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从中抽头渔利108000余元,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未退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盗窃的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贡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顿珠坚才

检察官助理:钟秋菊

2020年6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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