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陈某甲、詹某某、林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收取“六合彩”投注,并上报给同案犯陈某乙(已判决),由陈某乙通过其持有的“K9”等赌博网站账号进行下注,后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与上述人员进行输赢结算,往来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832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证;
2.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詹某某证言;
4.同案犯陈某乙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犯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组织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3832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婧超
检察官助理:唐清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395956****。
2.移送案卷三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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