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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魁叔,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号,现租住福建省宁化县**镇**民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7年9月7日被宁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9年8月29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中旬至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在宁化县济村乡肖家村与武层村交界处一山头、宁化县济村乡武层村往禾口方向一山头、宁化县济村乡神坛坝往下黄京方向一山头以赌“四门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确定赌博地点、摇宝、抽水钱,提供赌博用的桌子、椅子、骰子、矿泉水等物资,给开车载赌客的人发车费,给参赌人员发出场费,以每天100元的工资雇请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以每天150元的工资雇请张某乙(另案处理)开车载赌博物资、望风。该赌场至案发共开设30余场,每场参赌人员十至二十人左右。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书证;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证人曾某甲、黎某某、邹某某、胡某某、曾某乙的证言;3.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朝忠

   检察官助理:艾辉英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27****。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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