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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87********,汉族,本科文化,满洲里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5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召集成员并组织群内人员20余人使用“海满麻将”手机软件赌博。2019年6月14日,张某某来合作派出所主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手机微信软件组织人员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春武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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