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湾**号**楼**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湾**号**楼**户。因赌博,于2019年8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5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提供武汉市汉阳区汉商银座E座1820室和筹码、扑克牌等赌具,万某某(已判刑)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兑换筹码并指使杨某某(已判刑)负责为参赌人员发牌,以 “德州扑克”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2019年8月16日23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和杨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某、黄某某等9人,收缴赌博现场使用的价值人民币53000元的筹码,赌具扑克牌11副及手机2部。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城市便捷酒店汉阳火车站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辨认笔录;4.证人刘某某、张某甲、陶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5.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转账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6.同案犯万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采取“德州扑克”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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