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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2********,汉族,初中,经营外墙装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许某甲(己移送起诉)通过上线拿到缅甸**区**赌场“龙虎斗”电投盘子(即通过网络同步观看**赌场实时赌博情况的账户和密码),在大冶市**镇许某乙家中开设“龙虎斗”赌场长达十二天左右,期间聘请袁某甲等人报线、记账、结算赌资,参赌人数累计约五十人次,张某某等人通过开出“和局”进行抽水获利约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丙许某甲龚某某袁某乙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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