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底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闲聊”APP建立名为“半日闲”的赌博群,随后陆续拉人进群,并通过购买“房卡”供群内赌客李某某、应某某、金某某(在本区参赌的赌客)等人进入“熟客温州麻将”APP指定房间内进行麻将赌博的方式,从中获利。具体赌博规则为:由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闲聊”赌博群向参赌人员提供“熟客温州麻将”APP房卡、房间,规定每八盘收取房费2元(人民币,下同),十六盘收取房费4元,系统自动结算积分,1积分为5元,房费由每局最大赢家支付,输赢在3分内不收取房费。经查,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渔利累计11.5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主动退缴个人违法所得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平板电脑;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扣押清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微信交易明细、闲聊账号信息、闲聊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号信息、“熟客温州麻将”房间信息、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浙江省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金某某、应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搜查、提取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行政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群群成员账号信息、收发红包记录、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建东
检察官助理 张锋锋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5775****。
2.补充材料三份、讯问笔录二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平板电脑一部、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