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4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微信聊天工具创建名为“小搞搞”的微信群,组织赌客在“码头娱乐”软件中以“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通过微信以每局人民币5元的价格抽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13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缴款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阮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刻录光盘及制作说明;
6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萍
检察官助理:钟怡彬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录像刻录光盘及微信交易记录刻录光盘各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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