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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路**楼**室等地,利用手机闲聊APP组建聊天群,通过拉好友进群、制定群规、设置赌博比例,组织他人在“**棋牌”内通过打嘉兴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36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附照片、提取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获利36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颖磊

                          检察官助理:张晓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6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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