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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济源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组建微信群,利用“紫幻麻将”手机软件组织群内成员进行网络赌博,每局从中抽取渔利,共计获取抽头渔利13750元。案发后,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立彬

检察官助理: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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