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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花园****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9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兰考县****花园****单元**室的家中开设赌场,并组织多人采用麻将推饼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至2020年9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查获,经侦查机关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案件相关情况;2.证人赵某某、代某某、符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伙同开设赌场抽取渔利的犯罪事实。另有其他证据证实本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检察官助理:胡亚文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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