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6********,无业,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乡**村**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涿鹿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张某某在逃;张某某于2020年5月8日投案自首,次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至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郭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高某某(4人均已被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在涿鹿县温泉屯乡杏园村、窝铺村、吉家营村一带开设赌场,雇佣李某某、马某某、铁某某等人望风放哨、拆建搭棚,由雇佣人员兑换零钱收取抽头。每日组织数十人以押宝形式进行赌博,共开设赌场16天,转移赌博地点五处,分别是杏园村白菜坪、南坡,窝铺村石泉沟、龙王庙东南山坡,吉家营村河滩,从中抽头渔利累计约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郭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殷某某等17人证言;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4、物证照片;
5、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郭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高如某某共同开设赌场供多人赌博,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 昕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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