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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72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河北省张家口市,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建立“麻将群”、“中国加油”“麻将娱乐群”、“信息交流群”等微信群,将杨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等四十余人添加至上述微信群,告知群成员通过其发送的链接下载或者自行下载手机APP“大唐麻将”(简称APP)。被告人张某某通过APP开好房间后,群成员进入其指定的房间,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按照软件中统计出的输赢分数,参赌人员将赌资以红包或扫码形式发给被告人张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结算,被告人张某某以收取桌费形式抽成渔利,共获利23053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壹万元犯罪所得上缴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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