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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租用江门市蓬江区**广场**幢**房,提供扑克牌、筹码等赌具,并聘请“某某甲”(另案处理)进行发牌,召集谭某某、伍某某、林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利用玩“德州扑克”进行赌博。至2020年8月共召开赌博50多场,赌资累计人民币11945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林某某、某某乙、伍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提供固定的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荣

2020年12月30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案卷9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的手机1台、赌博台1张、筹码、扑克牌等物品现暂存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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