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润州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工人文化宫负一楼一仓库内摆放“渔乐无穷”游戏机1台(6个机位)、“双头鲨”游戏机1台(8个机位)、“彩金宏辉”游戏机1台(7个机位)、“金刚”游戏机2台(1个机位),招聘工作人员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开户信息、账本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胡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萍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91210****或1377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