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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富顺县********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至8月22被临时羁押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看守所,2019年8月23日至8月28日被羁押在四川省达州市看守所,2019年8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18日,于2019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网络赌博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仍在该平台从事充值客服工作,为他人参赌提供资金结算、充值等服务,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公司用于资金结算。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对班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苟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支付宝共同代收赌资人民币690余万元;其提供给公司使用的银行卡收取赌资人民币43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万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账单、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检察官助理:张玉传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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