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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现暂住澄海区**街道**。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25日,张某丙、“小娃子”、“阿建”(均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 在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龙田居委“**KTV”附近金某某的玩具工场办公室开设一“推筒子”赌场,招引在澄务工老乡“焦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每天下午设赌,每局每人压注金额20至200元不等,每天参赌十余人。2019年5月28日、2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同案人杨某甲(已判决)的介绍,同意张某丙等人将赌场转移至其位于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窑小学附近的玩具工场,张某丙雇用杨某乙(已判决)用小汽车将骰子、“赌桌”等赌具运载到张某某工场设赌,被告人张某某以收取场地费的形式共获利人民币七百元。2019年5月30日,张某丙等人将赌场转移至莲上镇南徽村**巷*号朱某某的老房子,通过杨某甲雇用杨某乙将骰子、“赌桌”等赌具运载到朱某某老房子。2019年5月30日晚,杨某乙驾驶小汽车运载骰子、“赌桌”等赌具途经澄海区莲下镇湾头南成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

3.证人王某某、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案件现场照片及相关辨认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牟利,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其租屋为执行场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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