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8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普宁市**镇**村**里**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15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龙兄”(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潮阳区**镇**村香蕉园内开设“鱼虾蟹”赌摊聚众赌博,雇佣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以载一个赌客收取人民币30元从外面用摩托车载赌客到该赌摊参赌,赌注从人民币50至500元不等,每盘席面约人民币5000元。2018年5月26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摊,在赌摊周围抓获正在载赌客到赌摊参赌的陈某甲、陈某乙及参赌人员陈某丙、林某某等人,现场查扣赌具“碗碟”2副、过胶扑克牌80张、铁环25个、搜身器1个、摩托车2辆。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丙、林某某、周某某、赖某某、燕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
3.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属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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