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71********,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月31日至2月28日、2019年4月11日至5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3月29日至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湾惠某某家、**场董某某家、王某某家,多次为余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等人提供赌资,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资、赌具,获取非法利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风丽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在第十三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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