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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五某某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五某某商贸大厦负一层门面房以分工负责的方式开设“神韵动漫城”。动漫城内摆放“打渔机”、“西游记”等多台多座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牟取利益,该动漫城经营期间违法所得达4686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账本、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李某甲、薄某某、况某某、彭某某、李某乙、何某某、孙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检查记录及刑事技术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强

代检察员:邢璇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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