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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至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村自己家中提供场地及赌具供20-30名村民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每晚10至30元钱不等的“打水钱”,共计约人民币400元;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及陈某某、陈某甲、梁某某等21名参赌人员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地和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利昌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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