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赌博上家“曹某某”(身份不详)提供的“奖虫**”手机网站开设赌场,以供他人投注赌博。该赌博网站参照国家体彩七星彩的开奖号码前四位数来设置赌局,赌客下注的方法有“头尾”(即取千位数上的数字和个位数上的数字)和“三定”(赌七星彩的前四位数字中任意三位),下注“头尾”的赌注赔率为1赔95,下注“三定”的赌注赔率为1赔850,每周二、五、日20时30分开奖。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赌客下注的号码及赌资,然后在“奖虫**”赌博网站转下注给上家“曹某某”,张某某从赌客中奖的金额中收取3%提成。根据张某某的供述与其微信账单显示,张某某接受他人下注赌资为人民币258115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打击赌博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群

检察官助理:邱智毅

2020年6月8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755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