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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南段**号**号楼**室,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上线“贺某某”、王某甲出码,代理赌博网站,接受赌博人员的投注,按0.8%的比例收取洗码费。

1、2019年2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晋城市城区**路南段**号**号楼**室)多次通过上线“贺某某”和王某甲为为赌博人员窦某某出码,接受窦某某的投注,赌资数额达210000元,获利1680元。

2、2019年7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晋城市城区**路南段**号**号楼**室)多次通过上线“贺某某”和王某甲为赌博人员王某乙出码,接受王某乙的投注,赌资数额达31000元,获利248元。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晋城市城区**路南段**号**号楼**室)多次通过上线“贺某某”和王某甲为赌博人员郎某某出码,接受郎某某的投注,赌资数额达185975元,获利1487.8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涉案赌资为426975元,获利34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郎某某银行卡转账记录、郎某某、窦某某、王某乙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某交易明细等;

2.证人郎某某、窦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代理赌博网站,接受赌博人员的投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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