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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昌邑市都昌街道山前村南一养殖用房内设置自动麻将机,提供扑克牌作筹码并利用微信转账结算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营利20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办案说明、常住人口详细等;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马丽萍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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