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肥东县**镇**居委会**组)。2011年9月23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5日晚8时许,雍某某、钟某某等人在肥东县**乡**村**组王某某家中,因赌博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雍某某等人将王某某砍伤。经调查,该赌场系张某某组织开设的。另查明,自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肥东县**乡唐**村**组张某甲家、**乡**村**组王某某家和**镇**村**组付某某家等开设“牌九”赌场,邀集人员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达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雍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曹某甲、唐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吴某甲、花某某、鲁某某、吴某甲、彭某某、鲁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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