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2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肥东县****小区****室(户籍地:肥东县****居委会**组)。2011年9月23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5日晚8时许,雍某某、钟某某等人在肥东县**乡**村**组王某某家中,因赌博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雍某某等人将王某某砍伤。经调查,该赌场系张某某组织开设的。另查明,自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肥东县**乡唐**村**组张某甲家、**乡**村**组王某某家和**镇**村**组付某某家等开设“牌九”赌场,邀集人员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达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雍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曹某甲、唐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吴某甲、花某某、鲁某某、吴某甲、彭某某、鲁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