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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宁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建立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利用“来来港城麻将”APP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3129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赃款312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沃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孪茵

202031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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