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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7********,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杨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决)多次在孟州市大定办事处韩西村王某乙家中、会昌办事处西街村李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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