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富顺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彭州市公安局2020年7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佣在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38号的成都跑跑德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当荷官,负责发牌等事宜。成都跑跑德扑休闲俱乐部是由楼文君(另处)出资,由钟宇桦、张凌云、邝娇、王筱红、杨艳梅(均已判)等人经营管理,以组织德州扑克“自由积分赛”的方式开设赌场,经审计: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间,参与“自由积分赛”的赌资达12745300.80元。其中,张某某在现金局发牌时获取高额固定工资4283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681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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