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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87********,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巴蜀麻将”APP,创建名称为“**壹缘海吹”,ID号18****的亲友圈,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帮助他人开设房间,邀请他人进行赌博。同时制定了每八局为一场,每场10分以上的最大赢家向其支付3元房费的规则,在此期间抽头渔利达15850.5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起诉前已退缴所有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538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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