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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79********,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羌族,中专文化,住北川羌族自治县**乡**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闲聊APP”邀约人员参与网络赌博,通过“朋友局APP”麻将牌开设房间,帮助群成员组成赌局,供他人赌博,并设立群管理员发布赌博规则,每局麻将牌抽取房费,经四川裕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抽头盈利金额为52305.00元(伍万元贰仟叁佰零伍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调查期间传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1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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