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79********,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羌族,中专文化,住北川羌族自治县**乡**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闲聊APP”邀约人员参与网络赌博,通过“朋友局APP”麻将牌开设房间,帮助群成员组成赌局,供他人赌博,并设立群管理员发布赌博规则,每局麻将牌抽取房费,经四川裕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抽头盈利金额为52305.00元(伍万元贰仟叁佰零伍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调查期间传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1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