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初,陆某甲(已起诉)租用佛山市**湾**幢**作为工作室,在互联网“**”游戏平台开设“**国际俱乐部”(后更名为**俱乐部),为玩家提供“德州扑克”牌局赌博平台,从中抽取佣金牟利。陆某甲通过陆某乙(已起诉)协助推介“**国际”俱乐部,以及代理人的联系介绍,招引赌客登陆该俱乐部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均已起诉)先后被陆某甲雇用为该赌博平台的客服人员,每月收取固定工资,负责利用微信号、支付宝账号收取赌资,为赌客充值上分,准许赌客登录进入俱乐部房间进行“德州扑克”牌局赌博,在牌局赌博结束后进行资金结算,并抽取佣金。
2018年5月4日,民警分别在佛山、广州两地先后抓获陆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叶某某、陆某乙等人,查获相关手机、手提电脑、平板电脑及银行卡等涉案物品一批。
2019年10月30日凌晨,民警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新溪西路口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经江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案涉案赌资为人民币34,625,43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陆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健祥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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