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腾冲市人,住云南省腾冲市**乡**村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腾冲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证明的情况下,自愿向本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1月份以来,使用微信号******(昵称小幸运)、闲聊号****** (昵称小幸运)先后建立以被告人张某某为群主的昵称为“友谊之邦”的微信群和昵称为“一样的青春”闲聊群,群成员100余人,担任“天天爱云南麻将”赌博软件的代理,自己参与或组织以“保山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个积分兑换5元人民币,每局由被告人张某某抽取5元房费,参赌人员间通过微信红包、闲聊红包的方式相互发送赌资和房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共收取房费92330元。
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微信群里发展参与赌博的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扣押、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微信群里发展参与赌博的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0年2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涉案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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