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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街“**园”餐馆。因赌博于2019年1月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街**楼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在赌场内以打麻将、“打三匹”、“捞腌菜”、“三拿一”等方式聚众赌博,张某甲以收取“桌费”的形式抽头渔利。

2018年9月份的一天,韩某某、张某乙等人在张某甲开设的赌场以“挖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钱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在张某甲开设的赌场以“打三匹”、“捞腌菜”的方式聚众赌博。

2019年1月3日,张某丁、张某戊等16人在张某甲开设的赌场内以打麻将、“三拿一”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宜良县公安局查获并收缴赌资25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桌、四方桌、椅子(照片);2.书证:(1)户籍证明;(2)行政处罚材料;(3)受、立案文书;(4)到案经、查获经过;(5)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6)收缴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1)证人钱某某、张某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2)证人张某戊、张某己、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发还清单;6.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选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散页28页,光碟1张。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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