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性别: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起,被告人张某某从他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密码,在其租借的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内开设“百家乐”赌博盘口。同年8月19日晚,参赌人员季某甲、季某乙、陈某某、潘某某在该址进行“百家乐”赌博,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操盘。当晚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至该址检查,抓获上述人员,并查获人民币13,700元、电脑主机等。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季某甲、季某乙、陈某某、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20年8月19日晚,季某甲、季某乙、潘某某、陈某某在平凉路**弄**号**室内参与“百家乐”赌博。张某某是赌场的老板,并负责操盘。
2.证人季某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租借**路**弄**号**室,租期二年。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民警在**路**弄**号**室内查获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参赌人员等;查获人民币13,700元、电脑主机2台、移动硬盘1个,监控器1台。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季某乙、季某甲等人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夷 嵘
检察官助理 张少男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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