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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2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1********,汉族 ,初中文化,现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村**号。2012年12月1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本案,于2020月6月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 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昌妙,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境外赌场“诚信在线”网络百家乐赌博代理人张某丙(已刑事拘留)、朱某某(已判决)等人处获得百家乐赌博的账号、密码,将百家乐赌博筹码出售给陈某某、曹某某(未到案),其中出售给陈某某的百家乐赌博筹码50万余元,出售给曹某某百家乐赌博筹码1万余元,共计5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交易记录、统计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某、邵某某、张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物证检查记录;

6、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银行、支付宝、微信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将境外赌博网站的赌博筹码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2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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