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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7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开发区**街坊**排西**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20街坊东侧水泥沙院内开设赌场,设置三张麻将机,一张玻璃桌子,组织徐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打麻将、斗地主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3000元。2019年1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民警对该棋牌室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赌资共计889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麻将机、扑克牌等物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凡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乡市开发区**街坊**排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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