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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7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3********,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现住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和平路19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通讯终端,在“牛王扑克”赌博网站注册并担任代理,并通过微信群发送二维码的方式组织、招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陆续招募下级代理44名,玩家117名,其团队总人数达854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该网站返点获取非法利益。至2020年3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共非法获利44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禄某某等证言;

4.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

5.手机相册、网站平台信息、微信、支付宝等截图;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

7. 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招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违法活动,从中获利44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静华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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