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段**村**号,住巢湖市**镇**村委**段**村**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3月2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邀集多人在其位于巢湖市****的自家棋牌室内以“二八杠”、“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巢湖市**菜市场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设
2020年3月30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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