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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平台建立赌博群拉人进群,使用APP软件友间麻将(推倒胡)进行赌博,群内参赌人员多达40余人,张某某通过收取桌费非法获利15000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

3.证人证言:耿某、何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姜某某、温某某、张某甲、张某、刘某、张某乙、时某某、王某、吴某某、代某某、苏某某、包某某、穆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孙某丙、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24人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建立赌博群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获利1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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