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5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2018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始,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张某乙标提供游戏机1台,摆放在中山市**镇**村**路**号旁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士多店内,吸引群众参赌,至案发时止,共计获利人民币6320元。同年4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士多店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上述游戏机。经中山市公安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属于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耀勇
2018年 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6张。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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