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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丽水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与之前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九千元。2016年3月25日执行期满予以释放。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变更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5月21日监视居住措施期限届满解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利用欢乐济宁麻将、简单麻将等网络麻将平台,通过闲聊群组织邀集人员进行网络麻将赌博,以微信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取提成,获取抽头渔利21315元。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房卡费用约为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8P手机一部;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交易明细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鹏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50********;

2、卷宗一册、手机一部,电子数据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物证:苹果8P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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