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峰峰矿区***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9日期间,峰峰矿区新市区万家福超市二楼迪米乐园经理被告人张某甲将原先供顾客娱乐的两台捕鱼游戏机(共14个端口),设置为具有退币、退分赌博功能的赌博机,赌客以五毛钱一个游戏币或者1元钱200分的价格购买分数,在赌博机上进行投注赌博,捕鱼机每炮最低100分,最高1000分,张某甲以回购游戏分数的方式给赌客换取万家福超市购物卡或者通过微信转账给予赌客现金。2019年11月9日20时30分许,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民警在迪米乐园例行检查时将正在利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的申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张某乙、霍某某当场查获。经查实,被告人开设赌场期间,赌资累计达到352761元,非法获利2万元,该赌场在峰峰矿区第四小学附近。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出警视频;7.电子证据;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14台赌博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万元,赌资累计达到352761元,赌场在小学附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孔令江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退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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