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苍山县**镇**村**号。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于2019年4月11日被假释, 2021年5月28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9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以徐某甲(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等地开设台州市新大浪淘沙商务酒店及台州市新大浪淘沙大酒店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名剑休闲会所、台州经济开发区极点动漫游艺厅、台州经济开发区风云动漫游艺厅等,在上述酒店、游艺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组织妇女在上述酒店、会所以及椒江耀达大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台州市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且内部层次分明,分工明确。以上各场所均以徐某甲为具体经营者,由各出资人共同出资,共享非法收益分成;由吴某某(已判决)负责管理各场所的财务及其他事务。在组织卖淫业务中,聘请卖淫女领班,与卖淫女领班约定卖淫所得利益分成,并由卖淫女领班招募卖淫女,通过制定卖淫价格、培训卖淫服务、统一卖淫流程、收取押金、设置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卖淫活动;在开设赌场业务中,通过设置暗房,摆放赌博机,招揽赌博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0年以来,徐某甲等人合伙在台州市椒江区经营大浪淘沙酒店,该酒店先后由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等人招募、管理数二十余名卖淫女,在酒店客房内卖淫,从中非法获利。期间酒店下设总经理、总监、部门经理、财务、记钟、收银等职务参与组织卖淫;2010年以来,徐某甲等人在大浪酒店三楼、十二楼、五楼等处设置暗房,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安排叶某某、刘某甲(均已判)等人管理该赌博机房;2010至2012年3月份,徐某甲等人在大浪酒店三楼演艺厅摆放大转盘,以押注投掷店数比输赢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经审计,至2017年4月13日,大浪酒店组织卖淫收入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大浪赌博机房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1亿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至2011年年底在大浪淘沙酒店任俱乐部经理,负责巡查游戏厅楼层、管理俱乐部工作人员,包括安排、协调俱乐部人员在四楼、五楼为卖淫活动记钟、为赌博机上下分以及为大转盘赌博填单、投掷飞镖等。期间大浪淘沙酒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570万以上,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80万以上。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蚌埠市宿州东站验票口被该市铁路公安处宿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大浪职员名单、现金日记账 、银行流水、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徐某甲、虞某某、雷某某、龚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徐某乙、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到以徐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明知徐某甲开设赌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遗漏罪行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的主要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敏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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