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卡机、VOS软件、电话白卡等网络设备,在本市大朗镇**花园**栋**房内使用上述设备为他人提供逃避电信公司监测的通讯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经查实,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起获的电话卡中,部分对应的电话号码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约7万元。通过提供上述服务,张某某向客户收取约2万多元。经侦查,2020年5月17日,我局在东莞市大朗镇**花园**栋**房抓获张某某,并在该房内搜出上述卡机、电话卡等设备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许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张某某手机信息提取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智婷
2020年9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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