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90********,汉族,高中毕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下十围*******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1月1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QQ:3399931111(昵称“死亡呼吸”)的持有人及其团伙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搭建赌博网站并维护赌博网站的运行,先后搭建、维护赌博网站50个,非法获利人民币21.372万元,其中域名为http://lalanw1.cn/的网站,于2020年7月至9月份期间骗取焦某某人民币4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3、手机、电脑主机等物证;4、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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